镇平菩提天泉水业有限公司,专营 菩提天泉桶装水 农夫山泉菩提缘桶装水 纳洁桶装水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
5.1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,应符合下列要求。
5.1.1 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,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MPN值不应超过200;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生活饮用的水源水,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MPN值不应超过2000。
5.1.2 必须按第4.2节表1的规定,对水源水进行全部项目的测定和评价。
5.1.3 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,应符合本规范第4.2节表1的规定。
5.1.4 水源水的毒理学指标,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.2节表1的规定。
5.1.5 水源水的放射性指标,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.2节表1的规定。
5.1.6 当水源水中可能含有本规范4.2节表1所列之外的有害物质时,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所需增加的检测项目,凡列入4.2节表2及附录A中的有害物质限值,应符合其相应规定(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需符合相关规定)。在此列表之外的有害物质限值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另行确定。
5.1.7 水源水中耗氧量不应超过4mg/L;五日生化需氧量不应超过3mg/L。
5.1.8 饮水型氟中毒流行区应选用含氟化物量适宜的水源。当无合适的水源而不得不采用高氟化物的水源时,应采取除氟措施,降低饮用水中氟化物含量。
5.1.9 当水源水碘化物含量低于10ug/L时,应根据具体情况,采取补碘措施,防止发生碘缺乏病。
5.2 当水质不符合5.1节和附录A中的规定时,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。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,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,处理后的水应符合规定,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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